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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不全 医院赔偿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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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不全 医院赔偿4万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通讯员 常鸣) 在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北京某医院由于不能提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原件,影响了鉴定顺利进行。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患者4万元。

  2003年5月,李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在沈阳一家医院做完手术后始终不能痊愈,遂于2004年3月、8月两度来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

  可结果,李先生不但又患上了骨髓炎,其左腿比右腿还短了5厘米。为此,李先生告到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履行治疗的责任和义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医院未能提交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用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认为,由于病历资料确实存在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顺利进行,医院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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