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本报以《平罗5岁男童因感冒入院成植物人》为题,报道了今年刚满5岁,家住平罗县城关镇的乐乐因感冒在平罗县人民医院输液后,最终变成植物人。
12月15日,记者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医疗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5岁男孩因住院成了一级伤残
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6日,原告乐乐因肺炎入住平罗县人民医院,在静脉点滴“头孢噻肟钠”时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病愈出院。
2005年3月6日上午,原告乐乐因病再次入住该院,仍由同一医生接诊,在未测量体温、询问过敏史的情况下,以“急性呼吸道感染”又给乐乐进行头孢类药物“头孢呋辛钠”静脉点滴,导致乐乐再次发生过敏反应。后经家属同意,乐乐于当天下午被转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上感,过敏性休克”下发病危通知,后经抢救,乐乐在该院治疗至同年9月20日出院。
2005年10月8日,乐乐申请石嘴山市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今年2月24日,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乐伤残等级为一级。乐乐与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平罗县人民医院过失明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平罗县人民医院过失造成患者乐乐人身损害的事实有相应病历、医嘱清单、医疗事故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应当予以认定,平罗县人民医院辩解其没有过错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平罗县人民医院辨称乐乐有原有疾病脑出血,可能脑血管畸形,并认为乐乐有药物过敏史。
对此,法庭认为,从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CT、MRI报告单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看,不能得出乐乐曾有脑血管畸形的结论。无论从证据分析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中,都可以证实平罗县人民医院对乐乐过敏反应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失行为与乐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石嘴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确定的责任比例及乐乐在宁夏附属医院的CT、MRI检查报告单显示的内容等各项因素,平罗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由被告全额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乐乐获赔37万余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9496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787元、今后护理费588360元,以及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877955.90元,由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支付40%,计351182.36元;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支付乐乐精神损害抚慰金17464.14元,解贵龙、胡艳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两项共计378646.50元,减去原告借款5.5万元,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还应支付原告32364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948元,其他诉讼费4784元,合计20732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15081元,被告平罗县人民医院负担5651元。
家属保留上诉权利
12月16日,记者联系到了受害人乐乐的母亲胡艳萍,她告诉记者:目前孩子的父亲解贵龙为给孩子继续看病,在北京、上海等地奔波,咨询、寻找专家和医院。她说,从理论上讲孩子已经无法在从植物人的状态恢复,但孩子曾经健健康康、活泼可爱的样子没有一刻不在她与丈夫、家人的脑海中萦绕,无论如何他们会想尽一切必要的办法,让孩子在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即使只有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他们也不会放弃。
对于法院审判的最终结果,胡艳萍表示,自己除了对孩子的后续费用法院未予以支持,感到不解外,其余判决基本上能够接受。为了能使乐乐今后能得到更好和有效的治疗,她决定近日将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上诉的有关事宜,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记者 杨树雄 刘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