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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治感冒耳朵却变聋 法院一审判决村卫生室赔偿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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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治感冒耳朵却变聋 法院一审判决村卫生室赔偿6.4万元
 
 

 

  6岁的女童晓雪,再也听不到笑声,再也感受不到世界的精彩。这一切,应归咎于3年前的那次感冒、咳嗽去卫生室就诊。几针下去,晓雪变成了“神经性耳聋”,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2003年2月5日,当时3岁的晓雪因感冒到沂源县西里镇薛家峪村卫生室就医,乡村医生徐某为晓雪诊治,因为服药效果不理想,徐某当天下午给晓雪打了一针,6日早晨又打了一针,病情好转,7日、8日两天又各打了一针,后两天,徐某在原用药剂量上增加了药量。很快,晓雪感冒好了,但半个月后晓雪听力开始下降,对正常声音毫无反应,渐渐的说话不清,语言功能慢慢丧失。2003年7月8日,经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保健中心门诊进行检测,建议给晓雪佩戴助听器;2004年5月26日,晓雪到青岛市市立医院门诊进行检查,结论是:神经性耳聋。

  为此,晓雪的家人将沂源县西里镇薛家峪村卫生室、沂源县西里镇卫生院、徐某、薛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庭,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她残疾赔偿金、医疗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22.2万余元。薛家峪村卫生室及徐某则辩称:晓雪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某虽然认为晓雪耳聋不排除先天性因素或其他原因致聋,但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徐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该卫生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5月18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沂源县西里镇薛家峪村卫生室、被告徐某赔偿晓雪6.4万余元,薛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10)(记者 孙玲玲 通讯员 董云晓)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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