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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医院一审被判赔近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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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医院一审被判赔近9万
 
 

 

 

 

  本报讯 3岁女童小颖颖,在平潭县医院挂瓶时停止呼吸(详见本报2004年9月6日报道)。患者家属将平潭县医院告上法庭,称医院诊断失误并撕毁病历,索赔15.7万元人民币。近日,平潭县法院一审判定平潭县医院赔偿患者家属近9万元。平潭县医院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县医院曾涂改病历

  家属称,小孩死后,病历就被医院收回,再三催讨才返还,不过病历已被撕毁了几页,还被涂改,对此,院方应承担责任。平潭县医院则认为,病历是由病人保管,医院不可能撕毁和涂改病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惯例,病患的第一次就诊记录,应由医生书写在病历的首页,但小颖颖的病历没有首页,第一次就诊记录竟然写在续页上,平潭县医院又无法解释原因。法院据此推断医院曾经撕毁和涂改病历。

  

  仅凭经验做鉴定

  没有效力

  事发后,平潭县医院曾经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遭到家属反对。家属认为,病历已经被撕毁和涂改,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失去了条件。经过法庭协调,这起医疗事故交由福州医学会认定。

  福州医学会经过讨论,认为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无法对死亡原因作出明确的诊断,但根据其发病急骤、病情危重等情况,认定平潭县医院的诊治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医学会所出具的报告,仅凭借临床经验判断,不全面也不客观,故不能作为此案证据。最终,法院判定平潭县医院败诉。

  【律师提醒】医疗纠纷举证倒置

  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林丛挺律师解释:根据相关法律,医疗纠纷不一定要医疗事故鉴定后,才能起诉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患者只要证明是在哪家医院发生纠纷即可,而医院则要证明自己行医过程中没有疏忽和过错。

  此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新闻回放】女童挂瓶时猝死

  2004年8月27日,小颖颖因为精神欠佳、嗜睡,被母亲高某带去平潭县医院小儿科门诊看病,医生检查认为一切正常,开了静脉点滴和口服药物。当晚,高某按照处方给小孩服药,但情况未见好转。次日,高某带着小孩复诊,其间小孩不停地哭闹,挂瓶时突然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颖颖的父母在与医院交涉时,竟然发现其中的几页病历被撕毁,于是将平潭县医院告上法庭。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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