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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输艾滋血 一审获赔9.5万元 被告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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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输艾滋血 一审获赔9.5万元 被告不服要上诉
 
 

 

 

    8年前,男孩亮亮因病住院输血,8年后,身患艾滋病死亡。男孩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该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5万多元。

    据亮亮的父母诉称,1996年5月,儿子受伤入住长垣县医院,住院期间,亮亮输血四次。1998年2月,亮亮因病入住郑州五院治疗,后在该院实施了手术。今年2月,亮亮出现间断性头痛、呕吐等症状,意识也开始恍惚。到省人民医院就诊,抽血检验抗一HIV回示:初筛可疑。再次抽血送省防疫站检验,结果回示:HIVAb阳性(初筛)。不久,不满16岁的亮亮死亡。当月18日,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出具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结论为:亮亮HIV—I型抗体阳性。

    其后,亮亮的父母将长垣县医院和郑州五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死亡抚慰金、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亮亮在长垣县医院治疗期间,确曾输血几次,但长垣县医院未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输给亮亮的血是合格的。另外,被告亦不能证明亮亮感染艾滋病是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长垣县医院应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亮亮虽曾在郑州五院做过手术,但其并未接受输血,且该院严格依手术规程进行,根据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亮亮患病与该院无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长垣县医院不服,已提起上诉。(来源:大河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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