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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伤情医院赔患者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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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伤情医院赔患者八万元
 
 

 

  内江某配件厂职工艾伟与人发生纠纷受伤后被送往该市东兴区某医院抢救治疗,不料,医院忙中出错,漏诊伤情并延误了医治,为此,艾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承担漏诊伤情的损失。近日,他终于获得了80000元赔偿。

  患者:漏诊延误治疗要求赔偿

  2005年1月15日,艾伟与人发生纠纷后受伤。当伤势严重的艾被送往内江市东兴区某镇医院抢救治疗时,该院诊断为:头、左上肢刀伤、肌肉断裂,右下肢刀伤,肌肉断伤等,并当即为艾做了清创缝合手术。事后,该院在手术记录中写道,未发现腓总神经断裂。

  由于艾在该院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后,右脚未见好转,遂怀疑该院的治疗,就到内江一家大医院作检查。经诊断,发现右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内江市另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相同。

  至此,艾离开镇医院,到内江市二医院治疗,并于2005年4月底出院。经当地司法机关鉴定:艾的右踝及右足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在多次找镇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艾以镇医院接受他入院治疗期间,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问题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镇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0000元。

  医院:他擅自转院不应赔偿

  据该镇医院有关人员称,艾被他人致伤后到镇医院治疗情况属实。镇医院曾怀疑艾有腓总神经损伤,但在手术探查时未发现。治疗过程中,镇医院多次建议艾转院治疗,但他不同意。

  后来,内江某医院检查出艾的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后,镇医院建议他在该院进行第二期吻合术,但他不同意。后来,又在未经镇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院到内江市二医院治疗,因此,镇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医院未尽职应当赔偿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艾受伤后就治于镇医院,即与该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院收治艾后,理应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艾入院后长达40余天的时间内,该院却没有确诊出艾有“右腓总神经损伤”,特别是,在该院的诊疗记录中多次记载艾“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等的情况下,仍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延误艾的诊断和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镇医院赔偿艾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0000元。
 

  赵春来记者田富友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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