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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肝癌被放疗10次 医院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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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肝癌被放疗10次 医院赔10万
 
 

 

 

  由于腰痛,杭某去成都某医院看病,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先后做了11次伽马刀手术。之后,她去华西医院检查,查出只是肝血管瘤,而且因为放疗,她得了放射性胃溃疡。为此,杭某向医院索赔22万元(本报曾做报道)。昨日,成都市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杭某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近10万元。

  法院查明,2004年5月9日,杭某感到腰痛、右臀部胀痛,在成都某医院的全身伽马刀肿瘤研究治疗中心进行临床诊断。医院认为可能是原发性肝癌,或肝血管瘤。在没有最终确诊的情况下,医院向杭某建议进行伽马刀手术。杭某的丈夫在治疗自愿书上签了字。此后,医院的康某等几位医疗人员先后11次对杭某进行了伽马刀手术,费用为3.1万元。

 

  出院后不久,杭某感到后背疼痛,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这次却诊断为肝血管瘤,并为杭某做了肝血管瘤栓塞术治疗,手术后逐渐好转。没过多久,杭某又因为胃痛到华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放射性胃溃疡,又支出医疗费4.3万余元。杭某认为,成都某医院存在误诊,11次放疗后导致她得了放射性胃角溃疡,所以将此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无论是肝癌还是肝血管瘤,运用伽马刀进行治疗都是有效途径,医院的治疗并没有不妥。而且伽马刀治疗的部位是肝部,杭某的损伤是在胃部,两个部位距离很远,治疗与损伤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亲属同意手术,后果应自己承担。

  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当时治疗的医生康某没有执业证书,医院应对康某非法行医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被告医院对肝癌的诊断是错误的,医院在未确诊的情况下,选择对身体伤害性较大的治疗方式,存在过错,应对不当的医疗措施造成的后果负责。所以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医院支付杭某各项损失近10万元。

  王鑫 程民兰 实习记者 杜雯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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