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误诊误治 >> 文章正文
医生漏诊患者中毒 医院被判赔款7万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医生漏诊患者中毒 医院被判赔款7万元
 
 

 

 

    新华社沈阳8月25日专电(孙洪伟)由于医生粗心大意,漏诊了患者的糖尿病,结果在为患者完成颈椎手术后,患者“意外”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险些在医院里丢掉性命。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获悉:粗心医生所做的“糟糕手术”,被辽宁省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据此判定这位医生供职的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抚慰金等7万余元。

   

    1999年9月,家住鞍山的张女士感到背部发紧、腰疼痛、抽筋,双腿活动不灵,便专程从鞍山来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一家医院就医,并住进骨科病房。医生经过检查,认定张女士患的是颈椎病,需手术治疗。

     但张女士没有想到这一次小手术让她险些丢了性命。住院十几天以后,医生为张女士完成了颈椎手术。

    手术后第二天,张女士突然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进而出现昏迷、不能进食,生命垂危。院方立即组织循环科、消化科等专家对张女士进行会诊,确认张女士是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随后,经过20天的治疗抢救,张女士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回家。

    张女士对医院方面的做法大为不满,找到院方论理,医院不与张女士协商。2002年,张女士将这家医院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双方根据有关程序进行了医疗鉴定。

     2004年,辽宁省医学会得出了最终的鉴定结论:张女士在入院前就出现了口渴、多尿等明显的糖尿病症状,而且手术前的化验也表明张女士患有糖尿病。但医生却对此认识不足,在手术前、手术中均没有采取治疗措施,致使患者在手术后糖尿病加重,出现中毒症状。因此,专家们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张女士就诊的那家医院有漏诊、延误诊断治疗、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的责任。这场医患纠纷被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面负主要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院方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购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5万余元,另加精神抚慰金2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