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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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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的法律分析
 
文章摘录  加入时间:2008-3-17 22:24:47  点击:124

误诊是临床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临床上只要有诊断,就可能有误诊发生。误诊现象
始终伴随着诊断的全过程。随着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各种现代化的检查仪器不断进入临床,诊断手段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但是,临床误诊率并没有因此而下降。据资料报道,包括国外现代化的大医院在内,误诊率在30%左右。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就认识疾病而言,恐怕永远无法杜绝。
误诊既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对误诊做出法律评价,是医学法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误诊的定义
  误诊一词没有统一的解释。笔者根据收集的资料,归纳误诊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⒈误诊即错误的诊断。
  2.误诊是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正确的诊断,反而做出了错误的诊断,并因此进行了错误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3.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
  4.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产生诊断方面的错误。
  5.认为医学上的误诊和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医学上的误诊是指医务人员没主观上的过错,而是由于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非常见病或特殊器官的病变,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其典型症状和体征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的时候,或该疾病可以与某些疾病共生的情况下,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明确诊断,只有待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逐渐明朗化,或先排除共生疾病及其他病变后,才能确定诊断。法律上的误诊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失误。
  给误诊下定义,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误诊一词要不要分为医学上的误诊和法律上的误诊,并且分别下定义。
  笔者认为误诊一词没有必要按医学上的误诊和法律上的误诊分别下定义。这是因为同一概念语词意义的一致性,有利于表述,有利于医学界和法学界的沟通,也不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
笔者认为误诊的定义是,医务人员做出了与病人所患疾病本质不一致的诊断。

  二、误诊的分类
  医学上把误诊分为错误诊断、延误诊断、漏误诊断。错误诊断是指把甲病诊断为乙病,把有病诊断为无病,把无病诊断为有病。延误诊断是指确诊时间的迟延。漏误诊断是指病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医生遗漏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疾病。
  医学上研究误诊在于总结教训,而法律上研究误诊在于确定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有无过错,可以把误诊分为有过错的误诊和无过错的误诊。
  有过错的误诊是指医务人员故意做出了与疾病本质不一致的诊断,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违反诊疗规范,做出了与病人所患疾病本质不一致的诊断。
  无过错的误诊是指医务人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是由于病情复杂,或受医学发展水平所限,做出了与病人所患疾病本质不一致的诊断。
有过错的误诊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责任性误诊和技术性误诊。但在实践中,责任性误诊与技术性误诊很难区分,从民事赔偿方面来看,这样区分也没有实际意义。

  三、误诊的原因
  ㈠无过错误诊的原因
  (1)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未显现;(2)疾病病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诊断手段;(3)特殊少见病、疑难病难以及时明确诊断;(4)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5)患者个体差异;患者及家属隐瞒重要病史或不执行医嘱进行相关辅助检查。
  ㈡有过错误诊的原因
  (1)病史采集草率,忽视相关病史采集;(2)体格检查不认真,遗漏重要阳性体征;(3)忽视必要的鉴别诊断;(4)不认真、不及时分析相关辅助检查结果;(5)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或上级医师的指示;⑹在规定时间内诊断不明,疗效不理想病例,不请示、不会诊、不转诊;(7)技术水平低下,对应该而且可以做出准确诊断的疾病出现误诊;⑻故意隐瞒或篡改重要的辅助检查资料。四、如何区分有过错的误诊和无过错的误诊?
  诊断是医生能动地运用已有的理论和经验具体地认识疾病的过程。医疗规范有“3日确诊率”、“7日修正诊断”之说,说明认识疾病需要一个过程。
  误诊是医生对疾病本质的一种错误认识的反映。由于误诊中的“误”有失误的含义,一些人认为误诊就是医生有过失,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有些误诊是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或者病人病情异常、体质特殊,在一段时间里很高明的医生也往往认识不清,有时甚至穷尽了所有的检查方法,仍然无法在病人生前对疾病做出确诊,而只得借助于尸体解剖,这些误诊是难免的,在医学上是允许的。有些误诊是医师的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低造成的,这些误诊通过医生增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是可以避免的。
  如何区分有过错的误诊与无过错的误诊呢?简单地说,就是医师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误诊就是有过错的误诊;医师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仍然难以避免的误诊就是无过错的误诊。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判断:
  1.医疗水准。医疗水准的概念是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医疗水准可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与“实践中的医疗水准”两种,前者为研究水准或学界水准,它的形成应以学术界的一致认可为条件,后者则为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指的是医疗界普遍采用的技术或达到的技术水准。医疗水准即医师依其学识、职称所应当具备的技术、注意能力应当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医疗水准既不以相同职称中实际水平最高的医师的水平为标准,也不以相同职称中实际水平最低的医师的水平为标准,而是以相同职称医师总体的平均水平为标准。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
  2.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我国对医院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越高的医院具有设备精良、物资齐备、人才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特点,与之相应的是收费高,诊断水平也应该高。不同等级的医院出现误诊,应按相同等级医院所应具备的能力来判定是否存在过失。对于低等级的医院,诊断能力受限,遇到难以确诊的病人应告知其转诊。若未履行转诊告知义务而出现误诊,就不能以医院等级低、水平有限请求免责。而应认定为有过失的误诊。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院所处地域不同,必然会出现医疗技术水准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相对较差,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这种因素的制约,而且在落后地区医疗技术的普及程度也较低,因此对于疑难疾病诊断的难度增加。在认定误诊有无过失时,应考虑医院所处地域对诊断的影响。
  3.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修正诊断;是不是存在过于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症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
  4.当时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等等。
  5.医疗紧急性。在患者病情危急,存在生命危险状态时,不允许医生有充足的时间询问病史、做详细的物理检查和辅助检查,也不允许医生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必须尽快做出诊断。这种紧急情况下出现的误诊,不能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

  五、误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误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不能简单的做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来判定。无过错的误诊,无论是否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物作用的复杂性,一些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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