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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双肢不等长 医疗事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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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双肢不等长 医疗事故获赔偿
 
 

 

术后双肢不等长 医疗事故获赔偿

   古稀老人因骨折治疗后不能正常行走,将医院告上法庭。2月13日,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县医院十日内赔偿原告林金凤残疾生活补助费1503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 
 

   原告林金凤2006年1月15日不慎跌伤,当日即到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原告1月27日出院,但因双下肢不等长,无法正常行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进行骨折复位不到位,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3927.9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南平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林金凤的伤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本起医疗事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郑和兴)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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