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药物损害纠纷 >> 文章正文
“天水母婴双亡案”一审判决接生大夫赔3万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天水母婴双亡案”一审判决接生大夫赔3万元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本报2004年11月9日曾以《母婴双亡谁担责?》为题报道了乡村医生汪某违规给孕妇助产,致使孕妇及胎儿不幸双亡的事件。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乡村大夫汪某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04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秦州区天水镇村民杨某的妻子即将分娩,杨某遂请来本村个体医生汪某为其妻接生。汪某为杨妻助产时,在未戴无菌手套的情况下,用手反复为产妇助产,并过量使用过期宫缩素。之后产妇出现不良反应,杨某情急之下将昏迷的妻子送到医院抢救,不幸胎儿夭折,产妇身亡。

  2004年5月14日,天水市医学会做出技术鉴定:一、认定汪某未戴无菌手套,徒手为产妇做检查,违反操作常规;二、汪某使用过期、过量宫缩素,违反《药品管理法》及产科宫缩使用常规;三、产妇死于感染中毒性休克,与汪某徒手反复做检查有直接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11月,杨某将汪某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汪某在30天内赔偿杨某各种费用33769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