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人入院手术三天后病危死亡,病人亲属认为医院用药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病人亲属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8400余元的判决。
2002年3月11日,黄女士因“胆囊炎、胆石症”入住某医院普外科,并于当月15日行“胆囊切除术”治疗。术后第三天,黄女士出现呼吸急促、双唇紫绀、神志恍惚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死亡原因为急性肺栓塞。
2002年7月,黄女士亲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病人入院时各项常规检查正常, 15日全麻行胆囊切除术后引流管内出血较多,用血速宁止血后病人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心跳加快、出虚汗等。当时曾多次向值班医护人员反映此异常情况,均被当作术后正常反映未引起重视。直至术后第三天8时15分主任查房时才发现病危,5分钟后病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死者亲属认为医院手术操作不当,用药过量、疏忽大意、贻误抢救时机,导致病人死亡,给亲属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9.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判决后,黄女士家属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应病人亲属要求于2003年3月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术后应用较大剂量血速宁与病人死亡之间有很少部分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10%)。鉴定后,病人亲属对法医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通过庭审质证,病人亲属仍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并要求重新鉴定。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黄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术后所用血速宁剂量超过正常使用剂量,该行为与黄女士死亡之间有很少部分因果关系,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病人亲属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病人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一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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