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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流残留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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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流残留谁之责
 



 

                                             药流残留谁之责?

 进行人流手术一个月后再次怀孕,家住义乌稠城街道的楼英(化名)在一诊所拿了3粒药流药品服用,不想导致了并发症。住院治疗后,她将诊所告上了法庭。日前,义乌法院对这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药流后导致并发症
    2004年10月15日,楼英发现自己人流手术一个月后再次怀孕,便到位于化工路的胡土莲西医妇科诊所询问,能否在诊所里做人流手术。医师胡土莲对楼英进行妇科检查后,让她接受了两天输液抗炎治疗。随后,楼英询问起减少人流痛苦的方法,胡土莲就从别处拿了3粒药流药品米非司酮片让她服用。
    服药后,楼英出现阴道出血等并发症。11月1日,她到义乌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药流后残留。为此,楼英入住妇幼保健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326.29元。事发后,楼英要求义乌市卫生局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没有成功。
    去年6月,楼英将胡土莲西医妇科诊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已收取的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其间,义乌法院分别委托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和广福司法鉴定所,对胡土莲西医妇科诊所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广福司法鉴定所认为:“服米非司酮片可以造成出血,胡土莲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服米非司酮片可以引发阴道出血等并发症,一但引发阴道出血要及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由于医患双方都没能提供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难以认定胡土莲诊所完善了告知义务。”
诊所没有不妥之处?
    楼英认为,胡土莲西医妇科诊所的医疗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不良后果,不仅使自己经济上遭受损失,还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她要求法院判令诊所退回已收取的医药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1.6万余元。
    胡土莲称,楼英到诊所并不是做人流手术的,不过是询问上一次做过人流这次还能不能再做。她曾建议楼英去医院治疗,但对方却称到医院做人流很痛苦,希望用其他方法可以减轻痛苦。因为楼英是自己多年的邻居,她便建议服用米非司酮片并到医院做清宫手术。后来,楼英还询问了一位做医生的亲戚,对方告诉她可以服用。因为诊所没有米非司酮片,自己就到别处拿了3粒这种药免费给楼英服用。
    胡土莲认为,楼英称在诊所做人流手术不是事实,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也没有造成不良的损害后果。双方发生纠纷后曾到卫生局协商解决,但由于楼英要求太高没有达成协议。她要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诊所未尽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胡土莲给楼英服用过米非司酮片的事实,双方陈述一致。这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胡土莲给楼英服用过药品后,是否尽到药品可引发阴道出血等并发症,出现症状后要及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告知义务。
    楼英称,胡土莲曾保证在她的诊所就诊安全;胡土莲则认为自己曾建议楼英服用药品后要到医院做清宫手术。因为两人对对方的陈述都予以否认,且都不能提供就诊时的病历,法院认为胡土莲应承担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现在,胡土莲没能提供其已尽了告知义务的证据,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难以确定其已完善告知义务的分析意见正确,法院应予以采信。
    诊所负责人胡土莲虽出于好意,也没有收取楼英的医疗费,但由于她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一定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楼英在诉请中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最终,义乌法院一审判决:胡土莲西医妇科诊所赔偿楼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56.3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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