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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霖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淑英包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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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霖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淑英包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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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谢万霖,男,53岁,原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被告人闫淑英,女,48岁,原系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广告处干部。
   199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受贿、包庇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1997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1、1995年春节至1995年8月,被告人谢万霖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办理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感谢谢万霖,该公司董事长张庭甫(另案处理)多次向谢万霖行贿:1995年春节前为谢妻闫淑英购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5万元;1995年3月以谢万霖出差,需要钱为由,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5年8月为谢购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万霖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期间,接受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杨晶送的美元500元,以便在哈市得到谢的帮助。被告人谢万霖1995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出国条件的杨晶及该经销处副经理夏辉办理了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审批表主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同年12月末,被告人谢万霖接受杨晶送的500美元;1996年9月又接受杨晶送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部,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3、1994年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万霖利用职务之便,曾在哈尔滨玛克威集团减免税问题上给以帮助,该集团董事长杨福臣为感谢谢万霖,多次向其行贿:1995年9月送给谢美元2500余元;1996年3月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6年9月送给谢人民币2万元。
   4、1996年3月被告人谢万霖担任市合作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黑龙江省科技银行副行长韩鹏,为能在成立合作银行时,妥善解决安排问题,请谢帮助协调,谢同意,并接受了韩鹏宴请及2万元人民币。
   5、1995年初,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经理吴乃耀为承揽哈尔滨市证券公司营业楼的建设工程而找谢万霖帮忙,谢同意就此事与市人民银行沟通。并于1995年6月,组织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考察后决定该工程由吴乃耀下属的哈尔滨亚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1996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高阳为感谢谢万霖的帮助,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
   6、1994年夏,被告人谢万霖应高建华之托,安排了苏红军的工作。事后接受苏家属人民币5000元。
   7、1994年5月,被告人谢万霖委托北兴贸易公司为市股票办购买日本轿车两部,该公司经理罗培毅为表示感谢送给谢万霖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谢万霖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6.8万元。
   8、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谢万霖亲属住处搜查扣押的谢万霖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42万元,美元1.7万元明显超过谢的合法收入,且被告人谢万霖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9、1996年9月末,被告人闫淑英将被告人谢万霖受贿所得的赃款转移至其姐家藏匿,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万霖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闫淑英明知家中巨额财产中有谢万霖受贿所得,仍出具虚假证言予以隐瞒,并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使谢万霖逃脱法律制裁。
   1998年1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万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淑英明知家中财产有谢万霖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隐瞒,并向司法机关出具假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谢万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9万元。
   二、被告人谢万霖受贿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总计人民币46.7万元、美元2.0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3万元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台,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闫淑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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