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文章正文
陈楚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陈楚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7-09-06
 

法公布(2003)第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165

被告人陈楚荣,曾用名陈光泽,别名陈三弟,男,19675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潮阳市西胪镇西一居委。20011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01425日以 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楚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529日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1月至20006月间,被告人陈楚荣为牟取非法利益,雇用陈徐坚(在逃)、陈潮强和李楚贤〈均另作处理〉 等人,以潮阳市新富荣服装工艺厂、潮阳市新洽鸿塑料五金厂、潮阳市洽兴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地、无经营人员的虚假企业的名义,多次向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潮阳市抽纱总厂、潮阳市益生发电脑刺绣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套,虚开税款 9568974315元,受票单位已抵扣税款8569654605元,骗取退税款120921668元,所有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扣除陈楚荣已交纳的增值税662338379元,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028237894元。同时,陈楚荣为了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还利用自己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9套,虚开税款3092200870元。陈楚荣在为他人虚开发票过程中,以发票票面金额的08%至55%不等的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取开票手续费。陈楚荣归案以后,检举揭发多条他人犯罪线索,其中检举揭发陈镇顺、陈赛华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楚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 务机关关于受票单位已抵扣、骗取税款及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楚荣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荣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骗税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陈楚荣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9 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楚荣的量刑部分;

二、          被告人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贵君

审判员         李祥民

代理审判员       周刚

 

00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伟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