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在邻村朋友家闲玩时,听说朋友家隔壁住着一对老年夫妇,老头赵某因突发重病,不能说话、下肢不能行动,整日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远嫁在外的女儿送来了一台新彩电。得知这些情况,刘某认为有机可乘,产生了占有这台彩电的念头。经过几天的观察,一天傍晚,刘某利用赵某妻子短时外出之际,进入赵某家中,当着赵某的面搬起彩电就走。赵某不能行动也不能叫喊,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电视被刘某搬走。刘某将彩电转卖得赃款15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得知赵某无法喊叫和不能行动的情况后,利用赵某不能喊叫也不能阻拦的言行障碍,自认为其实施的行为不会被除赵某之外的人发觉和知晓,直接进入赵某房间搬走彩电,事实上,相对于除语言和行动有障碍的赵某之外的其他人,刘某入室搬走彩电的行为应属于“秘密窃取”,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刘某在得知赵某无法行动和不能说话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被害人赵某房间,在赵某的注视下,公然搬起彩电就走,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评析: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不为人所知的“秘密窃取”,“秘密窃取”应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盗窃罪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窃取财物的当时或者过后一定时间内,没有发觉或发现自己的财物丢失或被盗。在本案中,虽然刘某利用赵某妻子短时外出的机会作案,但被害人赵某仍具有认识和感知能力,这一点刘某心中也很清楚。分析刘某当时的作案心态,其作案时并未顾忌是否被赵某发觉或发现,主要是利用赵某不能行动和不能说话以至于不能阻拦的可乘之机无所顾忌地作案。刘某是在赵某的注视下公然实施犯罪行为,这一表现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一般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对他人人身进行伤害或威胁,在犯罪客体上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不像抢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刘某抢占了赵某的彩电,并没有对赵某实施人身伤害或者胁迫,只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符合抢夺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单一客体要求;在客观方面,刘某进入被害人赵某房间,在赵某的注视下,搬起彩电就走,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公开夺取他人财物的客观方面要求,其利用赵某妻子短时外出仅仅是减少作案难度、更有利于作案而已。所以,对刘某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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