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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医士受托输液致患者死亡一案的定罪分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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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医士受托输液致患者死亡一案的定罪分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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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医士受托输液致患者死亡一案的定罪分析非法行医罪[2006-02-07]       
“停薪留职”医士受托输液致患者死亡一案的定罪分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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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

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其次: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从本案来看,郝秀丽虽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卫生行政机构颁发的《执业医师证书》,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独立开展执业活动的资格;郝秀丽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她所开办的“宏运大药店”未办理《静脉注射许可证》,不符合从事诊疗活动的条件要求。因此,在主体上郝秀丽在非法行医罪所涵盖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客观上郝秀丽并无非法行医的行为,因为郝秀丽受托为他人输液,只是收取药费,没有收取其他费用,而且郝秀丽也未向其他人提供有偿的医疗服务,对于郝秀丽受托为他人输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医行为。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郝秀丽未以行医为职业,而是被害人要求给其帮忙,郝秀丽对其只收取药费,不收治疗费,且未给他人公开诊断治病,造成吴晓英死亡系过失所致,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以郝秀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郝秀丽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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