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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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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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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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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终审裁定。胡长清2000年3月8日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胡长清在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胡长清还有161.77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亦无合法来源的证据。同时还查明胡长清的行贿行为亦构成犯罪。
  今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胡长清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3月1日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长清身为江西省副省长,并先后担任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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