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离婚收养继承案例精选 >> 离婚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老夫少妻 婚后不和法院离婚 私房一套 可是夫妻共同财产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老夫少妻 婚后不和法院离婚 私房一套 可是夫妻共同财产
 

 

 

1970年10月出生的张静女士,原系巢湖市花集乡农民,后在合肥市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00年4月,张静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到合肥市一退休职工王大龙家做保姆。张静进了王家后,由于王为人憨厚、善解人意,加之子女不在身边,久而久之双方产生了感情,各自排除了家庭阻力,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前,张静婚前有私房一套,房产证是2002年3月颁发。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产权纠纷,张静则多了一个心眼,在办理结婚证之前的2003年4月1日,双方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该协议内容为:位于合肥市铜陵新村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房产系张静与前夫离婚后自购所得。张与王大龙结婚后,此房产仍属张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婚后因双方年龄相差40岁,夫妻生活严重不协调,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06年2月25日,张静向瑶海区法院递出要求离婚的诉状后即离家。在法院审理中王大龙则辩称铜陵路私房产权不清,自己曾经为张静偿还过购买此房的债务2万元,但却提不出相关的证据,故王大龙不同意离婚。

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为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又未能注重感情的培养,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张静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是以房产产权不清为由,显然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又提不出涉及购买该房屋后为原告偿还债务的证据。故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各人衣物及婚前财产各归己有;位于合肥市铜陵路私房一套属张静所有。·兴忠·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