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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仍就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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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仍就支付抚养费
 

 

作者:王新民


   
日前,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审结一起父母尚未离婚,不足半岁的女儿起诉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孩子的诉讼请求。
  现在还不足半岁的原告丽丽出生后不久,其母亲刘女士与其父亲张先生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刘女士遂带着丽丽到外祖父家生活至今。一直到现在,丽丽的父亲张先生不仅不前来看望,而且不给付抚养费。于是刘女士作为丽丽的监护人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每月给付丽丽生活费120元,今后的医疗费负担一半,至其满4周岁为止。

  被告张先生辩称,我和丽丽的母亲没有离婚,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属未成年子女,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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