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离婚收养继承诉讼指导 >> 抚养诉讼指导 >> 文章正文
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受法律保护。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