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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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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的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凡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户籍证明(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4、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  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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