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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被盗顾客起诉遭驳回 停车费只是场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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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被盗顾客起诉遭驳回 停车费只是场地费
 
 
 

    交了5元停车费,将轿车停在医院的停车场,事后车子却不见了。丢车人罗某理直气壮地打索赔官司,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罗某诉称:去年8月9日上午9时许,他开着富康车到汉口某大医院看病,车停到停车场后,妻子和外孙女逛武广去了。两个小时后,罗某与妻子会合并吃了中饭。下午2时许,他去取车却发现轿车已不翼而飞。他当即报案。3天后,他在报纸上刊登了车辆被盗声明。

    随后,罗某多次找医院交涉,院方拒赔。无奈之下,他将医院及下属的停车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7.6万元。

    今年5月此案开庭。罗某指出,他交了停车费,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5元停车费只是场地使用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另外,罗某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车辆就是在被告处被盗。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提供的病历和停车费票据只能证明他曾将车停在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取得车钥匙,对该车的出入不能实际控制,这意味着车辆实际保管人仍为罗某,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罗某无法证实车辆在被告处被盗。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获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停车场车辆被盗,顾客只能吃哑巴亏?法官建议——商家可实行停车“领牌制”

    以为将车停在收费点,就可高枕无忧,那就大错特错了。

    昨日,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武汉相关车辆管理制度不太完善,一旦车辆被盗,顾客很难维权。

    这名法官说,像5元停车费,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场地使用费,并不是车辆保管费。

    顾客只有与商家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才有望索赔。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以寄存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他举例说,像香港等发达地区,轿车停靠酒店后,车钥匙一般是交由保安由其停车,一旦发生车辆被盗案,酒店就要担责。而武汉一些商家只顾着收费,对车辆进出并无完善的管理制度。

    该法官建议商家可实行“发牌制”:停车时领牌,出车时交牌。一旦顾客未交牌而车辆不见了,商家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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