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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消费者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免费停车被盗 饭店被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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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消费者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免费停车被盗 饭店被判埋单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食客罗强在食最鲜饭店用餐时汽车被盗,饭店老板刘东被判决赔偿罗强各项损失合计共11.2万余元。 

  据悉,2003年12月20日13时左右,罗强驾驶车牌号为粤AM8600的云豹牌面包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食最鲜饭店用餐。在该饭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罗强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口。同日14时,罗强用餐完毕后取车,发现汽车被盗,遂报警。当时,粤AM8600号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郭延,当日,郭延确认将面包车(包括小汽车被盗的有关事宜)转让给罗强,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证实该《权利转让证明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当天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对上述车辆被盗事件立案侦查,并对罗强及该饭店工作人员凌兵、王望、叶章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均证实罗强确实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该饭店门口停车场并被盗。 

  2004年5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与罗强到食最鲜饭店进行了证据保全,证实该饭店提供在其饭店消费免费保管车辆的服务,为此产生公证费用800元。经原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粤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上述被盗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40500元。

  白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刘东赔偿罗强粤AM8600汽车损失费112400元、赔付罗强公证费800元及评估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6554元则由双方平均分摊。

  刘东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文中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免费停车也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的承办人、广州中院民一庭的孔婉芬法官表示,依据罗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足可反映,罗强所驾驶的车辆确实是在餐饮消费的过程中被盗,罗强与刘东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罗强在刘东处餐饮消费,刘东提供免费停车,不管该附属停车场是否收取费用,其建设运营成本必定通过消费价格,长期分摊到消费者个人名下,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反映在罗强在刘东处消费后所支付的费用中,故双方的保管关系成立,刘东对其负责的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原保管物给寄存人的义务。因此对于罗强的车辆被盗的损失,刘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餐饮店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停车场也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而设置的附属设施,罗强持盲目信任的态度将车辆停放在刘东附属停车场内,且事发前将车辆行驶证留在被盗车辆中,其在本案中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故罗强应自负失车损失20%的责任,刘东应承担失车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罗强粤AM8600号汽车被盗损失1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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