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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告中介 索退费用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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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告中介 索退费用被驳回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中介公司买房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王女士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欲购买朱某一套楼房,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女士依约向朱某交付定金7000元,向公司交付中介费1000元。后因王女士长时间未办理好购买房屋所需的商业贷款,导致王女士与朱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女士认为,因房地产公司长时间不主动配合其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而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实现,故公司应返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并诉至法院。

  被告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房屋买卖信息,并协助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从中收取中介费。原告未向我公司提供房屋贷款材料,导致公司无法协助其办理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提供卖房信息,并协助原告与卖房人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收取报酬,由此原告与房地产公司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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