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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合同的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约定时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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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合同的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约定时如何解除合同?
 
 
 
答:《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是能够独立发生效用的物,从物是辅助主物发生效用、具有从属关系的物。按照“从随主”原则,在以主物和从物作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单独履行从物已失去意义,故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对从物的约定随之解除;从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影响主物的独立效用,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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