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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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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商务部 日期:2006-4-15 18:50:52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6〕171号 
 【发布日期】2006-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和商务部服务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民族文化和独特技艺的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保障 
  新形势下大力开展“振兴老字号工程”,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商务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划,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老字号发展的特点,按照《“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附件1)的要求,研究制定“振兴老字号工程”实施规划,包括本地区老字号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思路、目标、重点、步骤等。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发挥有关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老字号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指导老字号的改革和创新。重点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和网点保护、融资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恢复和发掘历史性产品和工艺等,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建立品牌发展战略,做精做强。 
  四、大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长期以来,老字号积淀的文化和品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密切配合商务部开展的系列宣传活动,与当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合作,深入挖掘老字号传统文化和精髓,扩大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老字号、发展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做好近期主要工作 
  (一)健全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老字号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4月20日前传真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下同)。 
  (二)开展普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附件4),在重点城市组织普查,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商务部。 
  (三)推荐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附件2)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中华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5),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6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商务部。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网站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5226546 传真:010-65135992 
  E - 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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